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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老**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申诉、申请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北京老*有限公司(老*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搜*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终字第42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老派农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遗漏事实请求;(二)、一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三)、两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四)、一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五)、两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二项之规定提出再审申请,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发回重审,或者改判。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北京搜*限公司答辩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及相关法律所作判决并无不当,本院应予支持。原审法院就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一)、原审法院的证据保全是否存在程序违法,事实不清的问题;(二)、原审判决的赔偿数额是否过低。在判决书中已详加阐述,本院不再赘述。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否则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申请人老派农公司未提交合法有效的新证据,故老派农公司的再审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北京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北京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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