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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赵**一案审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黄*与被申请人赵*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北京*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一中民终字第1062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黄*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案审查过程中,申请再审人黄正衍于2014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黄*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u003c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u003e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黄*撤回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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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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