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安市中正无*城市场有限公司、被告黄*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临安*制品厂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一千八百元,减半收取九百元,由原告临安*制品厂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O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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