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游*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广安菜市口百货市场中心、被告陈*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游*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广安菜市口百货市场中心、被告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O一四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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