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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有限公司与刘**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被告北京天*场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浙江*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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