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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与耿**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烟台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耿*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民法院(2013)吉中民二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烟台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烟台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烟台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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