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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山**限公司与谢*新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山*限公司因与被告谢*新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泰山*限公司于2014年5月19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泰山*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泰山*限公司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泰*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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