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山*限公司因与被告谢*新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泰山*限公司于2014年5月19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泰山*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泰山*限公司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泰*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
浙江**有限公司与陶**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吴**与全圣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审原告浙江**有限公司为与原审被告陶**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
原审原告浙江奥**限公司为与原审被告郭**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
原审原告嘉兴**限公司为与原审被告冯**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
三**公司与孔**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三**公司与张*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三**公司与耿**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三**公司与李**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三**公司与高**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