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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原告嘉兴**限公司为与原审被告冯**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嘉兴*限公司(以下简称雪*司)为与原审被告冯*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向我院发出辽检民行二建字(2011)2号检察建议书,认为朝阳*民法院(2009)朝中民权再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在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错误,依法应予纠正。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依法进行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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