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有限公司与被告廊坊明*限责任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廊坊明*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东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广东奥*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四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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