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石*有限公司、焦*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减半负担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公司与河北国**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浪莎**公司与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城**限公司与中和泉润(北京**限公司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烟台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限公司与广东**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曲周县大河道亿鑫西瓜专业合作社与河北美**有限公司曲周光明购物广场、河北美**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公司与临漳**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老凤**限公司与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无锡**有限公司诉宋红振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广东奥**有限公司与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