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石家庄**限公司、焦立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石*有限公司、焦*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减半负担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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