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老*限公司与被告李*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老*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有限公司自主处分其诉权,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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