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公司与临漳**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公司诉被告临漳*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主处分其诉权,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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