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公司诉被告临漳*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主处分其诉权,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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