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有限公司诉被告宋*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宋*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无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无*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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