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曲周县大河道亿鑫西瓜专业合作社与河北美**有限公司曲周光明购物广场、河北美**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曲周县大河道亿鑫西瓜专业合作社诉被告河北美*有限公司曲周光明购物广场、袁*、河北美*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主处分其诉权,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诉曲周县大河道亿鑫西瓜专业合作社。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曲周县大河道亿鑫西瓜专业合作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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