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曲周县大河道亿鑫西瓜专业合作社诉被告河北美*有限公司曲周光明购物广场、袁*、河北美*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主处分其诉权,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诉曲周县大河道亿鑫西瓜专业合作社。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曲周县大河道亿鑫西瓜专业合作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