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浪莎*公司诉被告王*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416元,减半收取1208元,由原告*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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