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公司与被告河*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北国*限公司的诉讼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按规定收取25元,由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