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市*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群乐百货商场亚细亚钟表眼镜城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市*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沈阳市群乐百货商场亚细亚钟表眼镜城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厦门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厦门市*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