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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大庆红**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建邺区郝名鸣食品经营部侵犯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大*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市建邺区郝名鸣食品经营部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大*限公司于2015年8月2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大*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大*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京市建邺区郝名鸣食品经营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大*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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