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曲阜天*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奥*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曲阜天*造有限公司于2008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京奥*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曲阜天*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京奥*限公司的起诉,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利益,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曲阜天*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京奥*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曲*造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八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