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三*限公司起诉被告姜*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原告烟台三*限公司起诉被告姜*诉讼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原告烟台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
山东世纪**有限公司与吉林出**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烟台三**限公司与被告刘**侵犯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相**份有限公司与徐*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烟台三**限公司与卢**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广州**有限公司与周*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石**限公司江苏徐州石油分公司与徐**加油站、权兴东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烟台三**限公司与李**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烟台三**限公司与徐**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大连**限公司与陈**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上海**有限公司与某某某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