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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三**限公司与姜**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三*限公司起诉被告姜*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原告烟台三*限公司起诉被告姜*诉讼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原告烟台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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