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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限公司与陈**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亿鼎*限公司诉被告陈*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大连亿鼎*限公司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大连亿鼎*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大连亿鼎*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大*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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