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苏四*有限公司无锡柴油机厂(以下简称四达*油机厂)、江苏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第一*柴油机厂、一汽解放*柴油机厂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07)锡民三初字第01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达*油机厂和四*公司于2008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四达*油机厂和四*公司的撤回上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四达*油机厂和四*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50元减半收取925元,由四达*油机厂和四*公司分别负担46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