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相*份有限公司起诉被告徐*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相*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原告上海相*份有限公司起诉被告徐*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份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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