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烟台三*限公司与被告徐*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烟台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为由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烟台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原告烟台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