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有限公司与被告周*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已履行赔偿义务为由,明确向本院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u0026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u0026gt;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O一三年六月十七日
山东世纪**有限公司与吉林出**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烟台三**限公司为与姜*侵犯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烟台三**限公司与被告刘**侵犯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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