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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阜天**造有限公司诉南京嘉**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曲阜天*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嘉*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曲阜天*造有限公司于2008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京嘉*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曲阜天*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京嘉*有限公司的起诉,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利益,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曲阜天*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京嘉*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曲*造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八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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