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酒集*限公司与被告蒋*、陆*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告蒋*举证涉案商品来源于钱*,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依法追加钱*为本案共同被告,并通知参加诉讼。原告苏酒集*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苏酒集*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酒集*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60元减半收取1330元,由原告苏*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