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宜宾**有限公司与张**侵犯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宾*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宜宾*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宜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宜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80元减半收取1190元,由原告宜*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