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宾*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宜宾*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宜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宜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80元减半收取1190元,由原告宜*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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