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限公司与被告王*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2日受理后,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限公司又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元,由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