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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限公司与某某某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限公司与被告王*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家*限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判结果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家*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告上海家*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上*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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