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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限公司与胡**、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浙江*限公司诉被告胡*、章*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限公司于2014年11月4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胡*、章*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浙江*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胡*、章*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浙江*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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