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有限公司诉被告朱*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原告*有限公司、被告朱*经本院合法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
经审查,本院按照原告*有限公司送达地址确认书中载明的地址,以法院专递的方式向其邮寄了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通知其于2014年10月21日10:00到本院第七法庭参加开庭,该邮件已于2014年8月21日送达给原告。本院认为,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直接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原告*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当按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老凤*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