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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河县与上海家**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河县为与被上诉人上海家*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义乌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金*民初字第115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河县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河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赵河县撤回上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上诉人赵河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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