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有限公司与被告罗*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4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原告浙江*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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