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无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无锡*有限公司以当事人之间已经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4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无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无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无*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四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