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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与盖帝图像(美国)公司网络域名权属纠纷、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段*与被告盖*图像(美*公司(以下简称盖*公司)网络域名权属及确认不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委托代理人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盖*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段*旺诉称,其在2010年3月29日通过域名注册商厦*有*(以下简称易名公司)注册了诉争域名thinkstockphoto.com,自注册之日起原告享有该域名及其项下的所有权利。2013年8月13日,被告盖帝图像(美国)公司GETTYIMAGES(US),INC.向美国国家仲裁论坛递交投诉书称其是“THINKSTOCK”商标权利人,讼争域名thinkstockphoto.com与被告的商标几乎相同或存在混淆性相似,讼争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属于恶意注册和使用行为,请求将讼争域名转移给被告。并且被告还在投诉书中指定当事双方就美国国家仲裁论坛作出的裁决提起诉讼时,由讼争域名注册商厦*有*所在地有管辖权法院管辖。2013年9月16日美国国家仲裁论坛作出第FA1308001514444号裁决,裁决将讼争域名转移给被告。原告在2013年9月26日收到裁决已做出的通知电子邮件。原告认为,讼争域名系合法注册、使用,原告享有合法权益,而且讼争域名与被告商标不相同亦不近似,因此不侵犯被告商标权。美国国家仲裁论坛作出第FA1308001514444号裁决讼争域名应当转移给被告的行为不当,应予以撤销或停止执行。为了维护合法权益,故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确认域名thinkstockphoto.com归原告所有;2、确认原告域名thinkstockphoto.com不侵犯被告的商标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美国国家仲裁论坛第FA130800151444号裁定已作出的电子邮件;

2、美国国家仲裁论坛裁定通知;

3、美国国家仲裁论坛第FA130800151444号裁定;

证据1-3用以证明美国国家仲裁论坛裁决将讼争域名转移给被告,域名注册商易名公司收到裁定的十个工作日内收到法院诉讼文书时将不再执行上述裁定,原告于2013年9月26日收到裁定,在规定期限内起诉。

4、被告向美国国家仲裁论坛递交的投诉书(中文版);

5、被告向美国国家仲裁论坛递交的投诉书(英文版);

证据4-5用以证明被告投诉称讼争域名侵犯注册商标,非善意注册和使用,讼争域名注册商是易名公司。投诉书中指定当事双方就裁决提起诉讼时,由讼争域名注册商所在地有管辖权法院管辖。

6、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UDRP);

7、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之规则;

8、域名注册协议;

9、域名注册商企业登记信息;

证据6-9用以证明注册商易名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有权管辖本案纠纷。

10、讼争域名注册证书及域名登记信息,用以证明原告合法拥有讼争域名,系善意注册、使用。

11、第FA130800151444号裁决通知书翻译件(中英对照);

12、第FA130800151444号裁定作出通知邮件翻译件(中英对照);

13、第FA130800151444号裁定书翻译件(中英对照);

证据11-13用以证明美国国家仲裁论坛裁决将讼争域名转移给被告,原告收到裁定后,在规定期限内起诉,易名公司不再执行裁定。

14、翻译机构企业营业执照,证明翻译机构的资质。

被告辩称

被告盖*司提交书面答辩状称,1、被告享有对讼争域名的在先权益,原告并非该域名的合法权利人。被告在中国、美国等多个国家注册了“THINKSTOCK”系列商标,并且拥有“THINKSTOCKPHOTOS”及“THINKSTOCK”系列域名。被告及其域名与商标都拥有极高知名度;2、讼争域名与被告享有在先权利的商标混淆性近似,侵犯了被告的在先权利。被告享有“THINKSTOCK”、“THINKSTOCKFOOTAGE”、“THINKSTOCKIMAGES”系列商标的商标专用权,讼争域名thinkstockphoto.com中的“photo”和被告在先商标中的“footage”、“image”在含义上相近,“thinkstockphoto”与“THINKSTOCKFOOTAGE”和“THINKSTOCKIMAGES”在整体上构成混淆性近似。原告注册讼争域名的行为具有恶意,误导网络用户,使之误以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许可、合作或附属等关联关系。原告通过讼争域名投放竞争广告链接,干扰被告的正常经营活动。且除讼争域名以外,原告还注册了与其他在先权利人标识近似的其他近1700个域名,可见原告具有将他人享有合法权利的标识抢注为域名的一贯恶意,并形成了固定的经营模式。综上,被告恳请本院驳回原告所有诉讼请求。

被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一、被告对“thinkstock”系列标识享有在先权利的证据材料,证明被告对“thinkstock”系列标识享有在先权利:

1、北京市方圆公证处(2014)京方圆内经证字第18195号公证书,用以证明被告享有以下域名权:thinkstockphotos.com;thinkstockphotos.net;thinkstockphotos.cn;thinkstockphotos.com.cn;thinkstockphotos.info;thinkstockphotos.org;thinkstock.com;thinkstock.net;thinkstock.cn;thinkstock.com.cn;thinkstock.biz;thinkstock.org;thinkstockimages.com;thinkstockfootage.com;

2、商标注册证,用以证明被告在中国享有以下商标专用权:第10377177号“THINKSTOCK”商标、第4777741、4777742、4777743、4777755号“THINKSTOCKFOOTAGE”商标、第4777751、4777752、4777753、4777754号“THINKSTOCKIMAGES”商标;

3、美国专利商标局文件,用以证明被告在美国享有第3129530和3002169号“THINKSTOCK”商标的商标专用权;

4、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马德里国际系统注册证明,用以证明被告拥有第1198195号“thinkstock”国际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北京市方圆公证处(2014)京方圆内经证字第17650号公证书,用以证明被告在先域名thinkstockphotos.com全球排名4069名,日均网页浏览量4500000次,日均访问IP地址750000个,访问量和知名度极高。

三、被告及thinkstock商标知名度的证据材料,用以证明被告及thinkstock商标拥有极高知名度:

1、国*书馆检索报告,用以证明在诉争域名注册日期前,国内媒体对被告的大量报道,被告及其thinkstock商标拥有极高知名度;

2、被告在诉争域名注册日期前在中国投放的户外广告;

3、在诉争域名注册前WestlawNext数据库中20篇关于被告及thinkstock商标的媒体报道;

4、ProQuest数据库文档证明,用以证明被告的摄影作品。

四、有关原告具有恶意的证据材料,证明了原告注册诉争域名具有恶意:

1、北京市方圆公证处(2014)京方圆内经证字第17663号公证书,用以证明原告注册的域名与其他在先权利人的知名域名构成混淆性近似;

2、原告为法定代表人的公司所注册的域名,用以证明原告为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所注册的域名与其他在先权利人域名构成混淆性近似。

3、北京市方圆公证处(2014)京方圆内经证字第17651号公证书,证明被被告因注册诉争域名在国外涉诉的裁决书,均裁决被告将诉争域名转让给实际权利人。

五、被告对注册在第9、35、38、42类商品和服务商的“THINKSTOCKFOOTAGE”、“THINKSTOCKIMAGES”系列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的补充材料:

1、中国商标网有关“THINKSTOCKFOOTAGE”、“THINKSTOCKIMAGES”系列商标的打印信息,用以证明被告对“THINKSTOCKFOOTAGE”、“THINKSTOCKIMAGES”、“THINKSTOCK”系列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

2、中国*总局官网公告,用以证明2014年4月中旬起,由于商标局注册与管理自动化系统出现严重技术故障,导致被告无法向商标局申请补发最新的商标注册证。

3、中国国*局商标局出具的“THINKSTOCKFOOTAGE”、“THINKSTOCKIMAGES”、“THINKSTOCK”系列商标的商标档案,证明被告为上述系列商标的注册人。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视为其放弃相应的质证、法庭辩论及陈述的权利。本院经听取到庭当事人庭审陈述,并分析双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确认如下事实为本案事实:

本院查明

2010年3月29日原告段*通过域名注册服务商厦门*限公司注册了讼争域名thinkstockphoto.com。2013年8月13日,被*公司向美国国家仲裁论坛递交投诉书称:其是“THINKSTOCK”商标权利人,并将“THINKSTOCK”标志用在向用户提供可下载的图片副本的产品和服务上。原告段*恶意抢注讼争域名thinkstockphoto.com,该域名仅在“THINKSTOCK”基础上增加了“photo”这一通用词,与被告商标几乎相同或存在混淆性相似,原告段*通过域名thinkstockphoto.com投放竞争广告链接,试图干扰盖*司的业务。且原告段*一贯采用域名抢注模式获利。故原告段*对讼争域名thinkstockphoto.com的注册和使用属于恶意行为,请求将讼争域名转移给被告。原告段*未向美国国家仲裁论坛提交答辩意见。2013年9月16日,美国国家仲裁论坛按照《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作出裁决认为,thinkstockphoto.com域名与“THINKSTOCK”存在混淆性相似,且根据段*通过thinkstockphoto.com投放竞争性广告链接、持有多个与盖*司标志类似的域名、欲出售thinkstockphoto.com域名等行为,认定段*注册和使用thinkstockphoto.com域名属于恶意行为,裁决将域名thinkstockphoto.com转移给被*公司。并告知段*如果在收到裁定后的十日内起诉的话,将暂不执行该裁决决定。原告段*于2013年9月26日收到上述裁定决定。之后,原告以盖*司为被告就讼争域名权属纠纷向福建省*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2013年10月8日受理该案。2015年2月5日,福建省*民法院作出裁定,将该案移送本院审理。

被告盖*司于2014年2月28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THINKSTOCK”商标(核定服务项目第42类),案外人朱*米*公司(JUP*)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08年6月7日注册“THINKSTOCKFOOTAGE”、“THINKSTOCKIMAGES”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9类),于2009年2月14日注册“THINKSTOCKIMAGES”商标(核定服务项目第35类),于2009年2月28日注册“THINKSTOCKFOOTAGE”、“THINKSTOCKIMAGES”商标(核定服务项目第38、42类),于2009年8月14日注册“THINKSTOCKFOOTAGE”商标(核定服务项目第35类)。根据被告提交的中国国*局商标局出具的“THINKSTOCKFOOTAGE”、“THINKSTOCKIMAGES”、“THINKSTOCK”系列商标的商标档案,上述商标现已转让给被告盖*司。

另,2004年7月6日,被*公司注册了域名thinkstockphotos.com并投入使用,根据ALEXA网站排名查询可见,网站thinkstockphotos.com具有一定知名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主要有如下核心争议问题:

一、原告注册讼争域名thinkstockphoto.com是否侵犯了被告享有的相关商标专用权。

被告提出原告注册的讼争域名thinkstockphoto.com与其拥有的“THINKSTOCKFOOTAGE”、“THINKSTOCKIMAGES”、“THINKSTOCK”系列商标构成商标混淆性近似,侵犯被告的在先权利。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最*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行为”属于我国《商标法》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第一,关于“THINKSTOCKFOOTAGE”、“THINKSTOCKIMAGES”商标。上述两个商标与讼争域名thinkstockphoto.com中的thinkstockphoto,虽然都包含“thinkstock”,英语语义具有一定近似性,但“footage”、“images”、“photo”是三个不同的单词,拼写、发音都有较明显的不同,区分度较高,因此不能认定“THINKSTOCKFOOTAGE”、“THINKSTOCKIMAGES”与“thinkstockphoto”属于近似标识。第二,关于“THINKSTOCK”商标,该商标在我国的注册时间(2014年)晚于原告注册讼争域名thinkstockphoto.com的时间(2010年)。第三,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注册域名的行为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要件之一是注册域名之后进行了与他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本案中,被告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原告有使用该域名进行了上述性质的电子商务。

综上,被告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注册、使用讼争域名thinkstockphoto.com侵犯了被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告要求确认其注册和使用讼争域名不侵犯被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二、涉案域名是否应归原告所有。

原告起诉要求确认thinkstockphoto.com不侵犯被告的商标权,并确认thinkstockphoto.com权属归原告所有。本院虽然已经确认thinkstockphoto.com的注册和使用不侵犯被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但是讼争域名不侵犯被告注册商标专用权不代表该域名必然归原告所有。该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如果侵犯到被告的其他合法权益,仍然具有非正当性。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该条规定的各项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由此可见,注册、使用域名既可能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也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或者构成侵犯其他民事权益。本案中,被告在答辩中除了针对原告的诉求提出原告注册和使用讼争域名侵犯了被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外,还明确提出了原告侵犯了被告对其注册的thinkstock.com、thinkstockphotos.com等系列域名所享有的合法权益。但由于原告段*明确将本案的第一项诉讼请求限定为请求确认其不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故本案的审理范围不涉及原告段*注册和使用讼争域名是否侵犯被告盖*司的其他民事权益、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但本案不能忽略的是:原告段*注册和使用的讼争域名thinkstockphoto.com与被告盖*司在先注册和使用的thinkstockphotos.com域名具有极高的相似性,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因此,本院认为,原告注册和使用讼争域名的行为不侵犯被告商标专用权不足以确认该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正当性和合法性,原告要求继续注册和持有讼争域名,即要求确认thinkstockphoto.com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本院应予驳回。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最*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最*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确认原告段*注册和使用thinkstockphoto.com域名不侵犯被告盖*图像(美国)公司第10377177号“THINKSTOCK”商标、第4777741、4777742、4777743、4777755号“THINKSTOCKFOOTAGE”商标、第4777751、4777752、4777753、4777754号“THINKSTOCKIMAGES”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驳回原告段*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由原告段*负担500元,由盖*图像(美国)公司负担500元,被告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段*可在收到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盖帝图像(美国)公司可在收到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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