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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山东**书店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山东省陵县新华书店、王*因与被上诉人上海英*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民法院(2008)德中民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山东省陵县新华书店、王*又以王*已与被上诉人上海英*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9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山东省陵县新华书店、王*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山东省陵县新华书店、王*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山东省陵县新华书店、王*各负担7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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