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山东省陵县新华书店、王*因与被上诉人上海英*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民法院(2008)德中民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山东省陵县新华书店、王*又以王*已与被上诉人上海英*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9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山东省陵县新华书店、王*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山东省陵县新华书店、王*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山东省陵县新华书店、王*各负担7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