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福*胶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限公司、王*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山东福*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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