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限公司与被告张*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山东*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山东福**胶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顺洁**限公司与济南**限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康**有限公司与济阳**房商标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限公司与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有限公司与于清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有限公司与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有限公司与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有限公司与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有限公司与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