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限公司与被告王*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山东*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山东*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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