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限公司与被告黄*计算机网络域名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08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宁波*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宁*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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