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业协会诉被告林*、福州冠*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福*业协会于2010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林*、福州冠*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业协会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福*业协会撤回对被告林*、福州冠*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业协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