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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冠**有限公司与福**业协会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业协会诉被告林*、福州冠*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福*业协会于2010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林*、福州冠*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业协会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福*业协会撤回对被告林*、福州冠*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业协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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