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限公司与被告南通*有限公司、南通苏*有限公司方天市场分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厦门*限公司于2013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厦门*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厦门*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10元减半收取605元,由原告厦*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三月七日
老凤**限公司与宁**侵犯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苏酒集**限公司与蒋**、陆**侵犯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苏酒集**限公司与朱**侵犯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厦门**限公司与陈*侵犯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厦门**限公司与何**、应国云侵犯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限公司与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宜宾**有限公司与张**侵犯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佛山市**有限公司与沈**侵犯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烟台三**限公司与杨**侵犯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三环**限公司与刘**侵犯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