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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凤**限公司与宁**侵犯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老*限公司与被告宁*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老*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0元减半收取565元,由原告*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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