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烟台三*限公司与被告董*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烟台三*限公司于二○○八年十一月十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属于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烟台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烟*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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