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英*限公司诉被告利津家和超市*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英*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21元,减半收取1210.5元,由原告上*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张新颖与王**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青岛**限公司与福建七**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有限公司莱西店与福建七**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青岛第一**购物中心与福建七**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福建七**有限公司与某某某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美盛农**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上海家**限公司与隋洪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胜**田胜大超市河口店与上海英**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利津县**责任公司与上海英**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东营振**限公司与日照市**术协会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