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美盛农**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美盛农资(北*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烟台恒*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烟台恒*限公司已履行了本案的全部义务,德邦化*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美盛农资(北*限公司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本院(2013)栖执字第61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美盛农资(北京)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德邦化*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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