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华*限公司诉被告梁山*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华*限公司以被告已经停止经营、主体不存在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深圳华*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深*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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