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深圳华**限公司与梁山**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华*限公司诉被告梁山*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华*限公司以被告已经停止经营、主体不存在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深圳华*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深*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