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海**有限公司与李**侵犯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自动履行了(2014)济民三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上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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