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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信县鑫悦**石化加油站与中国石油化**石油分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案由: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中华人民*政管理总局为中国*团公司核准注册了第1385942号、第1948357号注册商标。该注册商标为“中*化+朝阳图案”,该注册商标的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7类商品,包括车辆润滑油、车辆加油站等。2002年2月1日和2005年9月1日,中国*团公司分别与中石*公司签订商标使用合同,许可中石*公司使用“中*化+朝阳图案”注册商标,并许可中石*公司再许可第三方使用该商标以及处理侵犯商标使用权的权利。2006年6月28日,中石*公司授权原告中国石油化*州石油分公司使用该注册商标并行使滨州地区发生的侵犯“中*化+朝阳图案”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权利。原告发现被告未经其许可,擅自在其加油站的广告、装潢上使用“中*化+朝阳图案”的商标,经原告申请本院对被告的外观现状进行证据保全,并出具了(2007)滨中民三证保字第6号民事裁定书。2007年6月18日,原告以被告侵犯其商标使用权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1、被告阳*展有限公司鑫悦石化加油站自即日起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

2、被告阳信县*有限公司鑫悦石化加油站于2007年11月6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中国石油化*州石油分公司经济损失13000元。

3、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诉前禁令费1000元,共计1775元。由被告阳*展有限公司鑫悦石化加油站承担,该款项原告中国石油化*州石油分公司已经预交,被告阳*展有限公司鑫悦石化加油站于2007年11月6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原告中国石油化*州石油分公司。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0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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